头条 同人作品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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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人写作伴随着文学创作发展一直存在,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市场开发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繁荣进程,而非抑制创作和作品的传播。对个案剽窃侵权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多个元素的整体内在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把握法律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平衡。
被诉小说《此间的少年》系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作者是知名网络小说作家杨治(笔名“江南”),主要介绍汴京大学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年轻人的校园故事。本文主要分析以下三大焦点问题:同人作品侵犯权利的行为如何认定?二创行为如何规避风险?为何没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金庸诉江南案”是首个中国法院认定文学作品的“人物群像”(而且是来自不同作品的人物组成的群像)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例,但法院作出如此巨大的突破却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说理。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是鼓励创作,终极目的是促进文化知识的发展与传播。为了激励创作者而赋予其对自己作品的专用权,必然将限制大众对知识的自由使用和传播。因此,著作权的制度设计必须合理平衡好这两种利益和矛盾。“金庸诉江南案”正是前述利益矛盾的最好体现,因此让人不禁想问: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后,留给大众自由使用的空间还剩多少?
同人作品最初以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为主,但随着同人文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慢慢的提升,同人作品已不再局限于文学和美术作品,逐步扩展至试听作品等各类型作品。区别于美术作品可通过线条、色彩等可视化元素二次创作原作品,同人文字作品仅使用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及人物关系等元素,因此,同人文字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对来说更加复杂。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这些金庸笔下人尽皆知的人物竟出现在作家江南所著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了“汴京大学”大学生。套用经典武侠人物、设定写一本发生在另一个世界的故事,也就是“同人”作品。有没有侵权的风险?这个疑问最近有了答案。
同人文化,最早兴起于日本,属于一种动漫文化,主要流行于动漫迷群体间,粉丝针对喜欢的动漫进行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在同好者间分享传播。后期同人文化传入我国,深受网友喜爱,进而逐渐发展壮大,其中最常见的即是同人文作品创作。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条款,增加了第(十三)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面对同人文作品领域慢慢的变多的借用人物角色元素的著作权纠纷,我国是不是能够以该条款为基石,借鉴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要素,形成适用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定呢,是值得未来不断深入研究的问题。它会对同人文作品领域更好的秩序化、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对同人文作品作者、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