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使用他人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表时间: 2023-12-22 10:38:38 文章出处:小9直播app亮点

  原标题:盗窃、使用他人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有关二次空气阀设备的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堀X(日本籍)、周X、刘X刚、沈X分别任成都三X公司总经理、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堀X的日语翻译及相关工作。堀X任职期间,直接保管成都三X公司所主张构成商业机密的相关图纸,且周X、刘X刚在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成都三X公司关于主打产品二次空气阀的图纸。不久,堀X与雷X平商谈另行设立科X公司(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周X、刘X刚、沈X均辞职到科X公司任职。期间,堀X通过沈X要求尚未辞职的刘X刚将成都三X公司的二次空气阀设备下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堀X;周X让成都三X公司的技术员将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邮寄到科X公司;堀X将在成都三X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X。周X根据上述资料在科X公司绘制出二次空气阀图纸,科X公司依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

  行为人系公司技术人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公司所秘密保管持有的主打产品的相关图纸及具体设备图片,并将该图纸交付其此后任职的新公司,使新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相关这类的产品,获取利益,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侵犯商业机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未遵守成都三X公司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不仅盗窃、披露,而且还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给成都三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之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的,以侵犯商业机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机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机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2010年12月9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X平,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中心街4号402室,原珠海晖X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号530栋1单元4楼16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刚,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一里村3组13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X,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巷11号2栋4单元5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翻译、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总务部部长。200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犯侵犯商业机密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