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使用他人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标题:盗窃、使用他人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有关二次空气阀设备的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堀X(日本籍)、周X、刘X刚、沈X分别任成都三X公司总经理、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堀X的日语翻译及相关工作。堀X任职期间,直接保管成都三X公司所主张构成商业机密的相关图纸,且周X、刘X刚在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成都三X公司关于主打产品二次空气阀的图纸。不久,堀X与雷X平商谈另行设立科X公司(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周X、刘X刚、沈X均辞职到科X公司任职。期间,堀X通过沈X要求尚未辞职的刘X刚将成都三X公司的二次空气阀设备下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堀X;周X让成都三X公司的技术员将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邮寄到科X公司;堀X将在成都三X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X。周X根据上述资料在科X公司绘制出二次空气阀图纸,科X公司依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
行为人系公司技术人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公司所秘密保管持有的主打产品的相关图纸及具体设备图片,并将该图纸交付其此后任职的新公司,使新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相关这类的产品,获取利益,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侵犯商业机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未遵守成都三X公司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不仅盗窃、披露,而且还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给成都三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之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的,以侵犯商业机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机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机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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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2010年12月9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X平,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中心街4号402室,原珠海晖X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号530栋1单元4楼16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刚,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一里村3组13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X,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巷11号2栋4单元5号。原成都三X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翻译、江门科X机电有限公司总务部部长。200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犯侵犯商业机密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堀X、雷X平、周X、刘X刚、沈X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