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生惨烈事故一小区消防通风口不合格导致3名儿童坠亡

发表时间: 2023-12-08 20:08:31 文章出处:防火阀

  事发河南省虞城县,一小区居民楼里发生一场惨案,小区里的三个孩子,在小区楼道消防通风口不幸坠亡,事后究其原因,竟是因为该小区施工方不但没有建筑资质,而且还伪造建筑公司的印章,还在施工期间偷工减料,甚至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也没有认真验收,因此造成这场惨烈事故的发生。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祁某,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女子小雅(化名),汉族,本科文化,虞城县某某局退休干部,虞城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虞城县。男子魏某,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男子张某,汉族,大专文化,虞城县某某管理中心干部,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祁某、小雅、魏某、张某四人,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雅作为虞城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杨某没有建筑资质,委托祁某与杨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祁某在杨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伪造河南某某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让杨某冒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实施工程。将虞城县某某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杨某,并约定按照9号楼图纸全部内容做施工。

  祁某受小雅委托,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虞城县某某公司在没有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南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祁某签订合同,并委派没有监理资质的钱某某、魏某进行工程监理。虞城县某某小区工程,由商丘市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张某是项目负责人。虞城县某某小区从四年前春季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杨某在建设9号楼消防通风口时,没有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进行实施工程,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某某小区工程9号楼主体工程验收时,魏某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离开工地。某某小区由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做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都没有对消防通风口的质量上的问题提出意见,后来小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事发当日下午1点40分左右,小区居民刘某的儿子小明(化名)、女儿小花(化名)、侄子小辉(化名),在他们居住的虞城县某某小区,9号楼的消防通风口不幸坠亡。事后,小雅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6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刘某说道,事发当日下午1点多钟,他带着儿子小明、女儿小花、侄子小辉、和小刚(化名),到某某小区9号楼二单元楼下,四个孩子就坐电梯上楼了。电梯上到14楼,在14楼电梯停了一会,他就听见扑通一声响。等电梯落到楼下时,他就赶紧上楼,他到14楼之后,就看见小刚一个人了,他就问小刚,小明、小花、小辉上哪去了,小刚就说没有了。

  他看见他家门口旁边通风口处的百叶窗没有了,他就怀疑小明、小花、小辉从这个通风口掉下去了。他就喊邻居帮忙去找,其中有个邻居到14楼看了一下,就开始找下去的地方。后来他哥过来后,就组织邻居找,他就瘫在地上了。后来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和民警都到了,他哥和邻居一块先后把小辉、小花、小明从通风道最底处救了上来,接着小明、小花、小辉就被120急救车拉到医院做抢救,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被捕后供述,某某小区的开发商是小雅,他是承建商,他负责承包9号楼全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他签的。签合同的时候,祁某是受小雅的委托,他是代理人。河南某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他没有一点关系,这个公司是祁某指定的,因为这个公司有资质,当时是祁某提出的,得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干活,他也不清楚怎么回事。祁某让他签字,他就签字承包。

  合同上河南某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当时是祁某拿着协议让他来签字时候,合同上面都盖着这个公司的章。他和祁某签订合同协议,承包的工程范围是图纸的全部内容,祁某也给他提供了施工图纸,在监理的监管下施工。他们施工时候的监理是俩人,一个是钱某某,一个是魏某,这俩人是开发商找的。某某9号楼小区的加压送风口,是交给一个姓李的承建的。

  他们以前就认识,他在街上碰见李某,他问李某做某某小区的加压送风口的窗户不,李某说做,然后他就让李某去工地看看,李某就做出来一个样板,用塑钢做的百叶窗,他们几栋楼都用了。某某小区9号楼的加压送风口,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也没有搞什么拉铆钉固定,土建预埋,也没有用什么铝合金材质,就是在加压送风口上用一个塑钢做的百叶窗,用胶固定在加压送风口上。

  某某小区9号楼交工验收时间,他记不清了,有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开发商、施工方、质监站五大责任主体去验收的,对加压送风口也检测了,都是走着看的,看完以后对9号楼提出意见,进行整改,但是对9号楼的加压送风口,没有谁提出什么,都没什么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祁某、小雅作为涉案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杨某没有建筑资质,仍然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将虞城县某某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杨某。魏某作为涉案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致使杨某没有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做施工。

  张某作为涉案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没能履行法定职责,在主体工程验收时,明知实施工程单位没有将多叶排烟口的窗框,进行土建预埋,没有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所以祁某、小雅、魏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降低,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祁某伪造公司印章,他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四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小雅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小雅、魏某、张某是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事故虽造成三人死亡,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杨某擅自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所造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祁某、小雅、魏某、张某不应负主要责任。

  祁某在此案中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保护法益,符合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祁某的行为,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虽然事故的发生并非设计问题造成,但他没能履行法定职责,在主体工程验收时,明知实施工程单位没有将多叶排烟口的窗框,进行土建预埋,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在验收时没有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致使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导致出现重大事故。

  祁某、小雅都是初犯,对他们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魏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小雅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魏某、张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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