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事关寿光城区
施工围挡规范设置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设置,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寿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寿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城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范》。城区施工围挡设置有什么新标准?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房屋建筑工程围挡应采用砌筑式围挡或装配式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市政道路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其中少于30天的临时工程可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移动式围挡。
2.围挡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50%的公益广告,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围挡广告内容的形式和风格应统一,非公益内容仅限该项目和企业的宣传。(公益广告内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讲文明树新风等相关联的内容)。
3.所有工程无论工期长短均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应采用砖砌围墙。工期超过一天、在十八个月之内的工程,均须设置围挡。小微型施工现场可采用反光锥筒、隔离围栏等围护。
4.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1.砌筑式围挡大多数都用在房屋建筑工程,由围墙、立柱、压顶组成,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立柱。
2.装配式围挡大多数都用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立柱应采用符合强度、刚性、稳定性要求的钢结构立柱,并采用膨胀螺栓有效固定,围挡的材料宜采用定型化彩钢板,其面层钢板厚度不应低于0.8mm,钢板背面应设置龙骨,龙骨宜为50mm×50mm×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1m×1m;围挡固定立柱使用不小于80mm×80mm×3mm的方钢管,围挡每隔4-5幅中间设置加强立柱,避免大风天气下成片倒塌。
2.围挡设置单位理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
1.属地街办对辖区施工项目及待建空地、闲置地块的围挡设置管理工作负属地管理职责。
2.行业主管部门对建成区范围内施工项目围挡设置管理工作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和已进行“招、拍、挂”的待建空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修缮、养护工程围挡设置及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城区内临街门头装修、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物料堆放、临时占道施工项目围挡设置及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府储备土地(地块)围挡设置及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占用城市交通主次干道施工项目围挡设置负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管网、网络通信施工及学校、医院、广场等小型施工活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实施分工负责及监督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办公、生活区设置的围挡,由本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于围挡广告布破损、公益广告不达标、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商业广告的行为,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围挡设置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一)实施工程单位从事现场作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的及未经审批擅自在围挡(围墙)设置商业广告的将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款: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完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洗整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款: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款: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房子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未连续封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围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超面积、超审批时限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依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